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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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普利特控制工程(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普利特控制工程(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9.826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普利特控制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094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两项合计168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两项合计94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普利特控制工程(成都)有限公司负担4013元,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