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退还原告***货款12.3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支付;

二、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退还所购的“洽洽小湿煮卤香味花生”1袋;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被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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