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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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酬298859元; 二、被告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65270.8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128元(原告已预交3564元),由被告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2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