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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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5928917.61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2月10日利息4733251.72元,2018年12月1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5928917.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详见质押合同质物清单)。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2595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 四、被告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偿还责任在3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偿还责任在3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11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110.9元,由被告萍乡市网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金领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