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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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滕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费、路产损失、清障费、施救费、拖车费共计246469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滕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的场地占用费。 三、原告杭州富阳滕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鲁H×××××的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梁山华诚物流有限公司,车架号:LFXAH78S2K1002423)享有留置权,对该留置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在240669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杭州富阳滕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苏M×××××的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车架号:LJRC15388G1042552)享有留置权,对该留置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在5800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97元,减半收取2498.50元,保全申请费1752元,合计4250.50元(预收6749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富阳滕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