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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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北流市宏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北流市宏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50万元 二、被告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北流市宏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北流市宏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缓交)、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3000元,由被告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东 人民陪审员 蓝永东 人民陪审员 杨荣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罗 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