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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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萍乡市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市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结算款33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为8411404.11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的利息,以3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13日以后的利息,以3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8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858元,由被告萍乡市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