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浦城县琉璃鲸奶茶店 上海都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浦城县琉璃鲸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鲸》(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661515)、《琉璃鲸》(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661516)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停止在店招、店内装潢及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前述作品文字及图案,并销毁侵权标识; 二、被告浦城县琉璃鲸奶茶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4元,由被告浦城琉璃鲸奶茶店负担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