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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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东支行 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昊良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昊良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东支行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计至还清之日止。已经归还的利息2742830.64元应从中扣减); 二、***、***对广西昊良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农商行中东支行对***、***、***、***共同拥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商场(房产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12元,由广西昊良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