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764355.4元及返还上诉人***45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92元,由上诉人***负担3429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负担3429元,被上诉人***、***、***负担2234元。被上诉人负担部分由其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处理,不另作退还。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分别多预交的1232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