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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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桂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三环企业集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圣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25000元; 二、被告广西圣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325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工程款直接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176元(原告已预交3088元),由被告广西圣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福光 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李玉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罗 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