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广通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2行审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曹彦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丕镇,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青岛广通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曲学涛。 委托代理人曲苗苗,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青岛广通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青住金处理字[2019]15第018号行政处理决定。 准予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判长李国宁 审判员蒋金龙 审判员林桦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管筱笛 书记员赵洪峰 书记员李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