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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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同信泰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某地工程款506890.20元; 二、被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侨乡项目工程款16265.79元; 三、被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威海某中学项目工程款2160元; 四、被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汽车贸易公司项目工程款为2040元。 以上合计527355.99元,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负3022担元,二被告负担7398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鉴定人员出庭费用4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