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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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无锡市龙祥投资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无锡市广益路311-1712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和无锡市广益路311-1713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二、无锡市龙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389020元、大维修基金115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89020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装修损失54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12930元,由***负担2643元,由无锡市龙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287元,该款由***预交,无锡市龙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