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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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7.03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2472.41元﹛截止2019年7月30日,此后利息等按《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2017001版/适用于白领通(线上)-融易通业务〕》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