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初7364号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闫卫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飞,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连东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琳清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