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浮盛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75513.69元及利息(第一笔借款,计至2019年4月29日尚欠的利息为2673.11元;从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从2019年6月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15513.6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第二笔借款,计至2019年4月26日尚欠的利息为6980.28元,从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4日止的利息以26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上加199.75计算,从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4日止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上加199.75再加收50%计算,从2019年5月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26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上加199.75再加收50%计算,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从贷款实际放款日起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律师费26294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对被告***位于云浮市市区会众岗小区华丰路第xxx幢首层第3号铺位(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50xxx8号)、位于云浮市市区会众岗小区华丰路第xxx幢第二层203号房(房产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50xxx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5万元最高额度内且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借款本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云城区盛林五金电器购销部、云浮盛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45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借款本息、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8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41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共6411元(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云城区盛林五金电器购销部、云浮盛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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