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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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被告梁惠波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2018年云字JK2018100007362384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归还透支本金124437元和分期手续费1787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支付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3日的利息为158.01元;从2019年7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透支本金12443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3日为385.85元;从2019年7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贷记卡的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5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9元(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