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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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2017年9月21日签订的《库房仓储合同》、2017年10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1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019年4月30日前)及库房租金(2019年3月20日前)共计225291.12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51元,由原告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38元,被告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21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64元,由被告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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