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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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透支本金44995.35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8年11月26日止利息20270.51元、违约金6181.71元,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93元(该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