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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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紫金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江西匠精零部件有限公司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匠精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紫金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喷涂线+电泳线+废气、废水处理技术协议》;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紫金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到原告江西匠精零部件有限公司拆除并拉回喷涂线+电泳线+废气、废水处理线一套,原告江西匠精零部件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紫金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匠精零部件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862000元,并赔偿原告江西匠精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32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紫金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西匠精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55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江西匠精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251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紫金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0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