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丰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起源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佛山丰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于2020年2月27日予以解除。 被告佛山丰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许昌起源煤业用品清单1中的物品损失16180元。 被告佛山丰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机具(工机具明细详见判决书后附表)。 驳回原告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8元,由被告佛山丰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1元,由原告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