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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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钢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钢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184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钢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32元,减半收取计724.16元(原告佛山市钢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钢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16元,被告***负担7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