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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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7948.24元、利息728.5元、罚息3021.22元(截至2020年2月21日),以及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676.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7%的标准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律师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