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鼎奥(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尊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南通尊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鼎奥(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653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265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南通尊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