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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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04540.26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3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464元;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负担。 综合上述第一、二项及上述诉讼费用分担,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03803.26元及给付被告***12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