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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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4996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021.28元,以上两项共计118017.28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880元。 三、原告***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退还被告***垫付的费用共计21987.0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