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3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

负责人曾*,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熊*,男。

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6599.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执行中经向人民银行、车管所、房产部门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03执14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梅宏枝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静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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