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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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西安顺成物流有限公司运费51550元,并以515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西安顺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4个80L钢瓶及1个20L启动瓶(收货地点: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办周康路4号,西安新竹集团,运费及装卸费由西安顺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4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反诉被告)西安顺成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故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应将其公司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西安顺成物流有限公司。 反诉案件受理费362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