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曙光支行
重庆祁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仁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宝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宝鸡秦沣助剂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宝鸡秦沣助剂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宝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共计9667635.87元,并支付代偿款利息(自2018年11月16日起以9667635.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宝鸡秦沣助剂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宝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80058元。

三、被告宝鸡秦沣助剂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宝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保费58006元。

四、被告宝鸡秦沣助剂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宝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五、原告宝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分别持有的宝鸡秦沣助剂制造有限公司90%和1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在判决第五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原告宝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宝鸡秦沣助剂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19台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见后附抵押物清单)。

七、被告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在判决第六项清偿后的不足部分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被告宝鸡秦沣助剂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重庆祁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仁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被告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宝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788元由被告宝鸡秦沣助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祁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仁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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