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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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俊拓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1916.67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7191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俊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0元; 被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深圳前海俊拓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前海俊拓科技公司负担12元,由被告***、***、***、东莞市九摩电子公司共同负担4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