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溪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丰源钢渣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本溪丰源钢渣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围墙及墙基工程造价款肆拾贰万零叁佰零壹元壹角。 司法鉴定费壹拾万零叁仟陆佰玖拾叁元肆角柒分,按评估比例由被告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负担壹万叁仟肆佰捌拾元壹角伍分(原告已先行垫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由原告本溪丰源钢渣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玖万零贰佰壹拾叁元叁角贰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