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茂隆凯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民终2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芝,湖北楚贤(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第三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53936538E。

法定代表人:邓剑,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北茂隆凯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诗鹃,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第三人:湖北致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住***。

负责人:方钦,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茂隆凯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致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4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红洲

审判员聂丽华

审判员关俊峰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彩霞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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