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 丹东市六道口副食品商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丹东市六道口副食品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5000元及利息992515.82元,合计1537515.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3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438元,由被告丹东市六道口副食品商店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