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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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辽宁连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沈阳资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初1147号 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石宇。 委托代理人:付勇。 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与被告沈阳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资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连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翟文革、陈淑环、翟文胜、吴琼、舒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通过立案登记。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仍未缴纳。 本案按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曹喆 审判员汤涛 审判员张小姣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鹤 书记员李媛媛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