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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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河东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河东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256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