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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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区支行本金14722.27元、分期手续费908.37元及自2018年8月16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复利、违约金部分总和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