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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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喀什深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喀什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喀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10000万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被告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支付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4671200元;第二项,即被告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37619元(以46712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1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4671200×6%÷12×27.3),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息;以上一、二项合计5308819元,由被告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 三、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53346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346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715.3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7371.81元,被上诉人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34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87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8572.12元,被上诉人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301.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