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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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2051元,并将其出售给原告丹丹的二套卧室门、一套卫生间门、一套防盗门门口拆除退货;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