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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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静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静乐县联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1145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5元,减半收取202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负担1296元,原告静乐县联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