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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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桂龙翔农业有限公司前身广西北流龙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6月11日签订的《果蔬大棚交易区商铺租赁合同》及双方于2016年6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二、被告***已交付原告广西桂龙翔农业有限公司前身广西北流龙翔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保证金2万元不予退还; 三、被告***返还原告广西桂龙翔农业有限公司交易预订资金10万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广西桂龙翔农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办法: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2300),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08-0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