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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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熙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熙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田东县通盛五金汇总支付货款32568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被告广西熙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履行债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