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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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广西强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付物业服务费等共计6439.09元(其中:物业管理费2992.09元、电公摊费441元、生活垃圾费91元、电梯维保费1080元、电梯运行电费362元、高层水费14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被告欠交的物业管理费2992.0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其拖欠的物业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受理费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