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运输价款16666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