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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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洪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5600元。(以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6)

如果被告郑洪辉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郑洪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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