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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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宏远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苏州三君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三君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宏远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货款218975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897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9)。 案件受理费4764元,由被告苏州三君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9)。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