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许氏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第SF201908132号、第SF201912246号两份鉴定报告载明的渗水范围及维修方案,对其所施工的原告苏州许氏科技有限公司二号厂房渗水问题进行修复。如不能修复,则应赔偿原告苏州许氏科技有限公司修复费用163667.77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许氏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开户账号***090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787元,由原告苏州许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62元,由被告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5元;因鉴定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共计206000元,由原告许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被告苏州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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