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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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苏州泓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33388.2元及该款利息(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2634元,由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596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