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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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德睿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瑞特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33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173.86元(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分别以21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1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苏州德睿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170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合计14840元,由原告苏州瑞特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540元,被告苏州德睿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0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5162元,由被告苏州德睿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瑞特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3086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