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久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建明市政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久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37567.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37567.44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5176元,由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4152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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